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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 依法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

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是指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。《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》明確了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的認定、責任與權利,從而倒逼責任人更好地采取措施,使紅色資源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利用。

據報道,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的《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提出,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,規范相關保護措施,進一步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工作。該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重慶紅色資源豐富,但保護利用也存在產權多元、管理不夠順暢、保障力度不夠、整合程度相對較低等問題。

通過立法完善相關制度,有助于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。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是指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。《規定》明確了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的認定、責任與權利,從而倒逼責任人更好地采取措施,使紅色資源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利用。

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,讓責任人知道應該怎么樣保護,一旦沒保護好會承擔什么后果。例如,針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,保護責任人應當制定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,落實保護措施,開展日常巡查、保養維護、監測評估和應急演練,發現重大險情或隱患,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;針對可移動紅色資源,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鑒定、編目、檔案、保養、修復和復制等制度。

首先,應對紅色資源進行認定,在資源普查基礎上,依法將某項資源認定為紅色資源,也就是核定為需要被保護的對象。

其次,通過創設保護名錄和保護責任人制度,將紅色資源的保護責任落實到特定主體身上。

最后,必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,比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、設立紅色資源保護標志、定期排查搶救等。

合理利用是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。要激活用活紅色資源,就必須對紅色資源進行合理利用,紅色資源的利用應當與其歷史真實性、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相適應,禁止以歪曲、褻瀆、丑化、否定等不當方式利用紅色資源。要注重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雙重保護,各地黨委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統籌協調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。

有“良法”,更要有“善治”。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,必須對毀壞、污損紅色資源等行為作出處罰規定,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。以歪曲、貶損、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或歪曲、丑化、褻瀆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,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、民事、刑事責任。實際工作中做到執法必嚴、違法必究。